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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污水处罚标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10-29 来源: 原创 浏览量:2770
摘要: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保污水处罚标准如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保污水检测标准是什么:

1、一级标准的A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一级标准的B 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五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上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7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且及时补办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的;或采取埋设户管等方式进行排水,埋设的管道直径大于 300MM 或者对直径大于500MM 的城镇排水管道、砖砌查井造成损害的;或排放的为化工、医疗、造纸等特别行业的污水,具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 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上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3 万元以上1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7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5 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3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5 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上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0 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3 万元以上1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17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单位。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单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4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标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 倍以上 1.7 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上10 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标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7 倍以上 2.5 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10 日以上缴纳或拒不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5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


八、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上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2.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上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3.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上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 日以上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7 万元以上 2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2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7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补救措施能够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拒不改正,或补救措施不能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处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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