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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3 来源: 原创 浏览量:6533
摘要:居民收费标准: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楼街道收费标准为0.95元/吨;列为重点建制镇收费标准为0.85元/吨;其他乡镇收费标准为0.40元/吨;

2023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1、居民收费标准: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楼街道收费标准为0.95元/吨;列为重点建制镇收费标准为0.85元/吨;其他乡镇收费标准为0.40元/吨;

2、非居民收费标准(不含纳管到建德市马南水务有限公司的工业企业):工业收费标准为1.80元/吨。同时对高污染工业企业推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污水处理费,各类污染物在基准值范围内按每吨1.8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对超过基准值按高污染工业企业多因子计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详见附件)征收。非工业收费标准为1.60元/吨。

污水处理的方法如下:

1、物理法。通过格栅、隔油池、过滤等方式去除污水中悬浮物、颗粒物、浮油油脂等可见污染物;

2、化学法。通过添加混凝剂、絮凝剂、氧化剂等污水处理药剂,沉淀或上浮污染物,利用化学反应的方法去除有机物COD、重金属离子、氨氮等污染物;

3、生化法。主要是厌氧和好氧生化处理,以及膜生物反应器MBR等生物菌种处理方法,污水处理成本低,效果好,降低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

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市水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等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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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类污水第一阶梯为1.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1.5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户1.1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污水为1.5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按照9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警示企业(牌)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认定。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特种行业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二)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保持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三)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包括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四)为确保取消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顺利实施,在市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补贴措施前,暂继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起实施,即从8月1起的用水量(9月1起抄见水量)执行本通知价格。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及减免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费的收取标准,一个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都是按运行费用收取的,和自来水费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时候还有管网等等的附加费用,如果用水量特别大的时候,政府还有部分特殊费用,比如北京对洗浴,洗车等大量用水单位的价格是很高的。

相关法律规定有那些?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总结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85元。

2、非居民生活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20元。

法律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污水处理的目的就是对污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种方法分离出来,或者将其分解转化为无害稳定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一般要达到防止物和病菌的传染;避免有异嗅和感的可见物,以满足不同用途的要求。污物处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或几种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污水中的有害质,按照水质状况及处理后出水的去向确定其处理程度,污水处理一般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一、污水处理基本方法:

1、一级处理采用物理处理方法,即用格栅、筛网、沉沙池、沉淀池、隔油池等构筑物,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悬浮物、浮油,初步调整pH值,减轻污水的腐化程度。污水经一级处理后,一般达不到排放标准(BOD去除率仅25-40%)。故通常为预处理阶段,以减轻后续处理工序的负荷和提高处理效果。污水处理基本方法:

2、二级处理是采用生物处理方法及某些化学方法来去除污水中的可降解有机物和部分胶体污染物。经过二级处理后,污水中BOD的去除率可达80-90%,即BOD合量可低于30mg/L。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水,一般可达到农灌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故二级处理是污水处理的主体。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有机物、溶解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污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污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污水处理相当复杂,处理方法的选择,必须根据污水的水质和数量,排放到的接纳水体或水的用途来考虑。同时还要考虑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残渣的处理利用和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以及絮凝剂的回收利用等。

二、常用的污水处理基本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物理法:污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污水中污染物的质、组成、状态及对水质的要求。一般污水的处理方法大致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及生物法三大类。利用物理作用处理、分离和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淀法除去水中相对密度大于1的悬浮颗粒的同时回收这些颗粒物;浮选法(或气浮法)可除去状油滴或相对密度近于1的悬浮物;过滤法可除去水中的悬浮颗粒;蒸发法用于浓缩污水中不挥发的可溶物质等。污水处理基本方法:

2、化学法:利用化学反应或物理化学作用回收可溶污物或胶体物质,例如,中和法用于中和酸或碱污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污物在两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类、重金属等;氧化还原法用来除去污水中还原或氧化污染物,灭天然水体中的病原菌等。污水处理基本方法:

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处理污水中的有机物。例如,生物过滤法和活污泥法用来处理生活污水或有机生产污水,使有机物转化降解成无机盐而得到净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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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零点七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三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运转24小时计算。


【温馨提示】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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